近日,精河县公安局阿合其农场派出所查处一起利用无人机巡田“黑飞”案,违法行为人李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借此给广大飞手提个醒,无人机不是“想飞就飞”,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案件回顾
9月30日,精河县公安局阿合其派出所民警在阿合其农场农六队巡查时,发现棉田上空有无人机超高飞行,随即找到操作者李某。经查,棉农李某6月28日通过某平台买了一架二手轻型无人机,7月6日棉农李某收到后未按规定在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且多次在辖区内擅自实施“黑飞”行为,飞行过程中实际飞行高度达356米,远超民用无人机120米安全限高,其行为违反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管理相关管理法律法规。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精河公安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没收涉案无人机,并处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规飞行,同时对其开展现场普法警示教育。法律条文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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