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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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警方公布查处五起黑飞案 非法破解无人机系统被采取刑事措施

随着低空经济快速发展,无人机悄然飞入千家万户,广泛应用于拍摄、娱乐、作业等场景。但随之而来的无证飞行、超高飞行、禁区乱飞、未登记升空、软件破解限飞等“黑飞”乱象频发,严重扰乱低空空域秩序。

天空不是法外之地,无人机飞行绝不能随心所欲!

临沂公安机关持续加大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查处力度,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型活动临时管制空域不可违规飞行

2026年8月,王某在省运会开幕式临时管制空域,未经空域审批操控轻型无人机升空,飞行高度超过230米。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违规行为,并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实名登记是前提,未登记严禁升空

2026年9月,李某在河东区北京东路桥下,操控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飞行。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非法破解无人机系统牟利不可行

2022年10月至2026年初,郝某在兰陵县使用软件篡改无人机安全参数、解除限飞禁飞设置,对外提供解禁服务,牟利近万元,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四

未成年人“黑飞”,罚单开给监护人2026年9月,沂南县界湖街道一未成年人在未取得空域审批情况下操控无人机超高飞行。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监护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案例五

违规飞行必追责

2026年以来,赵某在沂水县沂城街道、许家湖镇等地多次违规超高飞行无人机。公安机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赵某作出行政处罚。

无人机须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系统)完成实名登记并粘贴登记二维码;在管制空域、人员密集区域开展飞行前,须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获批后方可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管制空域飞行,或在适飞空域内超过120米真高飞行的,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低空开放不是低空放任,空域开放不是随意乱飞。

来源:滨州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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