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咸阳公安最新发布

案例一:未实名登记违规飞行
2026年6月10日,秦都分局巡特警大队通过无人机监测设备发现张某在咸阳综合客运枢纽中心上空放飞轻型无人机,经核查,该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秦都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超高“黑飞”
2026年6月12日,石某某在乾县城关镇附近未经批准将小型无人机放飞至349米高度,被巡逻的乾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乾县警方依法对石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实名登记在管制空域飞行
2026年6月16日,淳化县巡特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在淳化县石桥镇放飞无人机,后经核查,飞手年某未经批准将无人机超高飞行,且未进行实名登记。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淳化警方依法对年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禁飞区域“黑飞”拍视频
2026年7月26日,在包茂高速三原段,魏某某从行驶的汽车内放飞轻型无人机拍摄视频,后因无人机无法在移动平台降落,被高速巡逻的执勤民警查获;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三原警方依法对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
天空不是法外之地。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的,可处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可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空域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非法破解无人机系统、超高 “黑飞” 威胁民航安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飞行前务必通过“UOM”APP查询实时空域信息,“不知道空域属性”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广大飞手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黑飞”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名登记,合规操作,守法飞行,共同守护“天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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