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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修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 增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条款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内民航空管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形成《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6年8月11日

修订说明

完善民航空管法规是我国民航运行安全和效率提升的制度保障,也是建设世界一流空管目标的关键环节。为了适应民航空管工作实践,更好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民航空管运行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民航局立法工作安排,民航局组织修订《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6号),形成《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现行规章不能完全满足空管行业管理和实践运行需要,2024年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开展的USOAP审计反映出现行规章存在与国际不完全接轨的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民航局组织开展规章修订。

二、起草过程

组织监管部门、空管系统、科研院所以及相关院校专家成立编写团队,对照ICAO附件11、2024年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要求,参考ICAO航行服务程序Doc4444(空中交通管理)等文件,研究确定修订工作方向,会同行业内相关领域专家确立规章体系架构和基本编写思路。编写过程中,针对各类运行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空管一线单位意见。2025年底,形成较为成熟的修订稿。

2026年2月,征求中央空管委办公室意见。3月,中央空管委办公室向我局反馈了意见。经逐条研究,全部采纳并进一步完善了规章修订稿。

三、规章结构和适用范围

修订后规章由15个章节构成,包括总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组织、民航空中交通服务的建立、民航空中交通服务的一般要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协调、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对通信和信息的要求、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要求、飞行计划和容量流量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和运行偏离、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和高效地进行,规则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活动。民航空中交通管理服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要求。

四、重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增加相关内容,适应提质增效的需要。一是,多跑道运行方面,首次在规章层面引入交叉跑道运行,为机场规划建设提供了新的可能,为交叉跑道运行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二是,目视运行方面,精炼目视进近相关要求,尽可能在减少规章层面的限制,为我国目视进近工作进一步探索实践提供空间。三是,引入了新的运行规范要求,如PBC、PBS、组合间隔使用、“进入记数”管制容量评估方法等,为未来技术应用提供基本依据。

(二)充分借鉴ICAO条款,进一步促进管理水平提升。按照能用尽用原则,将ICAO附件11条款充分转化为民航空管规章内容。结合民航空管行业已具备的应用基础和能力,将ICAO附件11中部分具有较好应用价值的建议条款(不列入安全审计条目),也充实编入规章中。

(三)补充相应条款,衔接飞行领域有关规则。ICAO附件2(空中规则)规定了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基本规则和操作要求,其中部分条款与空管服务工作紧密相关,规章从中吸纳采用了“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装备要求”、“航空器不再接受管制服务的报告”、“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等条款内容。

(四)增加民航新业态管理内容。一是基于我国实践,规章为机坪管制“建档立户”,进一步明确有关运行管理规范和监管要求,包括定义、主要职责,以及适用条款。总体上,机坪管制单位将参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进行管理。二是为规范飞行服务站运行,促进飞行服务站充分发挥作用,将飞行服务站有关管理加入到规章中,从规章层面规定飞行服务站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等方面的职能要求,更好为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保驾护航。

(五)增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条款。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低空经济领域重要的运行主体,结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有关内容,规章增加了信息报告要求设备和能力要求安全责任等管理条款。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条款如下:

第十二章  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一条  【登记要求】

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进行登记。

第二条  【设备和能力要求】

在管制空域内执行民用航空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和能力应当符合相关航空器设计、生产和交付适航管理和空中交通管理要求并获得运行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条  【识别要求】

在管制空域内执行民用航空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空管局的规定和程序配合进行识别,不得伪造、隐匿或篡改识别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报告要求】

在管制空域内执行民用航空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空管局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信息报告,包括飞行前、飞行中以及飞行后有关的信息报告。航空器位置信息报告的能力和精度应当符合空管局要求的性能和标准。

第五条  【管制许可】

执行民用航空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管制空域内飞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空管局的规定和程序获得管制许可。

第六条  【确保安全】

在管制空域内执行民用航空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人,应当严格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和管制许可,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第七条  【安全责任】

在管制空域内执行民用航空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原因造成的空中交通安全责任,由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人承担。

第八条  【遵守飞行规则】

执行民用航空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有关飞行规则。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由民航局负责制定并按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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