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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印发《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参赛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8月5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印发《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参赛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的所有参赛队伍及运动员,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主管,组委会负责执行,《办法》共六章,分别规定参赛队伍注册与年审(资质、名称、视觉标识等)、运动员管理(转会、行为约束、外籍选手规则)、权利与义务、处罚机制(15类处罚措施)及附则(申诉与解释权)。

正文如下:

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参赛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以下简称“联赛”)秩序,提升联赛水平,保障参赛队伍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联赛规程、赛制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联赛的参赛队伍及运动员。

第三条 参赛队伍应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是联赛的主管单位 ,负责联赛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组委会(以下

简称:组委会)或授权单位,具体负责联赛的 日常运营、管理及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 注册与年审

第五条 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参赛队伍实行注册制 , 申请注册的参赛队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赛主体

中国境内任何符合条件的参赛主体均可注册参赛队伍报名参赛:

1.  参赛主体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团体、 民非社团组织或市场主体;

2.  参赛主体法定代表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参赛主体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参赛队伍注册材料,审批通过后获得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的参赛资格;

4.  同一参赛主体只能注册一支参赛队伍。

(二)参赛队伍名称

1.  参赛队伍名称:(例)北京市模型运动协会飞鹰无人机竞速队(简称:北京飞鹰/地名+队名);

2.  参赛队伍名称不得含有:低俗、色情淫秽、恐怖、暴力、赌博或其他可能有违本办法的内容。上述内容均不得以明示、暗示、 引导和提及等方式出现;

3.  所有队伍的名称(包含全称和简称)都不能与联赛范围内其他队伍的名称相同。如果参赛队伍注册时出现重名情况,则会按以下原则判定:

(1) 首先注册为联赛参赛队伍的有权保留其队伍名称,后注册为联赛参赛队伍的则必须更改其队伍名称;

(2)如果两支队伍注册时间相同 ,则 由 中国航空运动

协会或其授权机构与两支队伍一同协商解决方案,若无法达成一致,那么相同的队伍名称都会被禁止使用,两支队伍都需要重新选择一个合乎规则的队伍名称;

4.  除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另行批准,参赛队伍名称、简称和标志在一个赛季中需要保持一致,只能在每年度指定时间提交变更申请。一旦新的队伍名称及标志正式启用,该队伍原有的名称及标志将会注销,并不能再被注册使用。

(三) 队徽和队旗设计要求

1.  队伍必须拥有原创的队徽和队旗;

2.  队徽和队旗设计应简洁明了,避免过于复杂或繁琐的设计,以便于大众快速识别;

3.  队徽和队旗应具有易识别性,即使在较小的尺寸下也能清晰辨认,确保在各种场合和媒介上都能有效展示。

(四) 队徽和队旗尺寸标准

1.  队徽尺寸标准:参赛队伍的队徽建议长宽比为 1:1;

2.  队旗尺寸标准:参赛队伍的队旗长宽比应为 3:2,常规尺寸(长 192 厘米 ,宽 128 厘米 ,预留半径 2 厘米左右插旗孔);

3.  队徽和队旗帜作应选用耐磨、抗风、易清洗的材质,确保旗帜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保持平整、无破损;

4.  各参赛队伍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设计与制作队徽及队旗,确保队伍形象的统一性与规范性。如未符合相关尺寸标准,组委会有权禁止该队伍在比赛或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队徽及队旗;

5.  队徽和队旗中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损害主体形象的内容,如暴力、色情、歧视等;

6.  队徽和队旗具有唯一性,一支队伍的队徽和队旗不得与其他队伍的相似;

7.  参赛队伍自行承担因队伍队徽或队旗引发的任何版权纠纷、法律诉讼及赔偿责任。若涉及版权问题,组委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取消其队徽或队旗使用权,严重者可取消参赛资格。参赛队伍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标志合法合规。违反规定引发的后果,由参赛队伍自行承担。

(五) 竞赛口号要求

1.  竞赛口号应体现体育道德风尚或运动特性并具有正能量;

2.   口号应具有独特性,能够与其他队伍区分开来;

3.   口号应简短有力,避免冗长的句子和复杂的词汇。

(六)参赛队伍制服要求

1.  队服定义:符合要求及通过审批的统一制服,包含四季的竞赛训练服装;

2.  不同款式的制服应当符合时间或活动等需求,具备相应的功能性;

3.  制服上应当有明显的队伍标志或队徽,以区分不同队伍,制服上也可出现相关符合要求的信息。

(七)制服商标展示要求

1.  商标尺寸比例建议:制服上的商标覆盖比例应为 1:1,最大边长度不可超过 5 厘米(商标覆盖比例为商标在制服上展示的范围,例如某个商标的长度为 3 厘米,宽度为2 厘米,那么该商标在制服上的展出范围应该是长宽为 3 厘米的正方形);

2.  商标或标志位置要求:展出的位置应在胸前、衣袖和背部这三个部分;

3.  商标展出要求 :参赛队伍选手制服上的商标展示仅限于与该队伍签订正式赞助协议的厂商。若选手个人与厂商存在代言或赞助关系,但该厂商未与选手所属队伍签订赞助协议,则其商标不得在选手制服上展示;

4.  商标数量与种类:制服上展出的商标数量建议最多6 个,避免过多的商标影响队服的整体效果;

5.  版权与授权:展出的商标必须获得商标所有者的授权,以确保不侵犯任何版权或知识产权。参赛队伍、选手和比赛组织方需要确保所使用的商标具有合法授权,并遵守相关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法规;

6.  制服应当文明得体,整体上尽可能做到完美、和谐。

(八)参赛队伍媒体宣传要求

1.  参赛队伍应建有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新媒体账号;

2.  所有宣传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或散布虚假信息;

3.  宣传内容应体现参赛队伍的形象和特色,避免使用与形象不符的内容或风格,确保宣传信息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4.  宣传内容中涉及的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需确保已获得合法授权或使用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5.  宣传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发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当内容。

(九)参赛队伍场地要求

1.  拥有或租赁固定的办公场所、训练场地和器材设备;

2.  配备训练场地,能同时满足一定数量运动员的理论

学习、实操和训练要求;

3.  配备满足训练及赛事活动所需的器材装备。

(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十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运动员和教练员;

(十三)符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组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参赛队伍注册审核通过后将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参赛队伍应当向组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赛队伍注册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社团组织资格等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信息;

(四)领队和教练员的名单;

(五)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组委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组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参赛队伍予以注册。

第九条 年审是指参赛队伍注册后于每赛季开始前在组委会办理审核手续,并作为参赛队伍每赛季准入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 各参赛队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审核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被视为该参赛队伍自动放弃中国无人机竞

速联赛的准入资格。

第三章 参赛队伍运动员管理

第十一条 参赛队伍运动员变更应符合规则的要求 ,须经组委会审批并认可后才会被确认和执行。参赛队伍有权使

用两种方法 自行决定运动员变更:

(一) 与其他队伍执行运动员转会;

(二)签约(或解约)运动员。

第十二条 运动员签约与变更基本规则

(一)不影响合同义务。各参赛队伍应负责根据签约运动员时与运动员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并向其运动员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奖金和报销等。同样,运动员须向队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罚金等。除非合同终止,否则任何形式的运动员变更并不影响应行使的合同义务;

(二)不违反合同。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决定的运动员变更均无效,做出上述运动员变更方法时参赛队伍有责任确

保在变更前向组委会提交了所有必要的申请并获得许可。参赛队伍不得随意单方面解除其与运动员的合作合同,除非在签订合同时运动员同意放弃该权利;

(三)规则范围。此章节所指的变更仅适用于参赛队伍自行决定的运动员变更,不适用于因参赛队伍运动员死亡或伤残致要求更换运动员,或因违反规则而导致组委会要求对运动员进行中止或禁止比赛的情况;

(四) 成为参赛队伍正式名单之一的运动员,参赛队伍必须提交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并经过组委会审核后,才有资格参赛。详细的流程为:

1. 由参赛队伍通过联赛官网向自 由市场(飞手公会)中的运动员发出邀请,运动员同意后,参赛队伍提交与运动员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经组委会审核后,运动员加入参赛队伍正式名单。

2.  不允许租借,参赛队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运动员租借至其他队伍参赛。运动员仅可代表其注册所属的参赛队伍参加比赛,严禁跨队参赛行为。

第十三条 外籍运动员管理

(一) 外籍运动员注册与上场人数均不设限制;

(二)个人积分有效性:为 了确保外籍运动员对参赛队伍的贡献得到合理体现,每个参赛队伍的外籍运动员必须参与一个赛季中的至少 3 场分站比赛,并获得相应的个人积分;

(三) 团队积分有效性:外籍运动员已满足上述个人积分有效性的参赛要求;

(四)参赛场次确认:外籍运动员的参赛场次将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根据比赛记录和官方数据进行确认。若外籍运动员未满足本办法对外籍运动员的参赛要求,其所获得的个人积分和参赛队伍团队积分将不被计入。

第十四条 运动员转会

转会是指一名运动员从一个参赛队伍转会至另一个参赛队伍的行为和过程。参赛队伍可以选择在转会期内进行运动员转会。参赛队伍之间的转会行为和手续,务必于当季转会窗口关闭前完成,逾期将不予受理。队伍之间的运动员转会规则如下:

(一)联赛的每个赛季的运动员交易没有最大总数限制;

(二) 一个运动员在一个转会期内只能转会一次,并且在同一转会期中最多只能加入一支参赛队伍的正式名单;

(三)转会窗口/转会期:组委会将公布每年的转会期

时间窗 口(转会期) ,允许参赛队伍在相关时段内进行转会操作。转会须在转会窗口关闭前完成,并且卖方参赛队伍须在同一个转会窗口关闭前确认,转会协议等文件须在转会窗口期内报送组委会审核,转会须知如下:

1.  转会时间:详见通知;

2.  交易及转会资格:参赛队伍只可以交易或转会其正式运动员名单中的运动员。

(四) 组委会审核完成后,运动员可以加入新的参赛队伍正式名单。

(五)转会期结束后,组委会将参加本赛季所有运动员名单报送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运动员行为约束

(一) 竞技行为约束

1. 缺席

参赛运动员在每场比赛报名确认成功后不得缺席比赛,如需退出比赛应在比赛开始前三天告知组委会,否则视为无故缺席。每赛季无故缺席达多次,组委会将采取处罚措施。

2.  体育竞技精神

所有参赛队伍都应在赛事中时刻秉承良好的体育竞技精神,全力以赴,并始终保持诚实、公平的竞赛原则不被破

坏;

3.  作弊行为

所有运动员、参赛队伍或组织禁止使用任何种类的作弊设备/程序;使用任何未经赛组委允许的设备配件或者任何相似的作弊方法均属于作弊行为;

4.  不当言论

参赛队伍成员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年龄、残疾等个人特征,在现场或线上使用任何不当言论(包括有攻击性的、侮辱性的、诽谤中伤、淫秽、歧视、威胁、粗俗无礼的言语等)对特定群体或个体进行贬低、侮辱或排斥,并通过侮辱、歧视、诋毁言辞或行为冒犯国家、个人或者团体的尊严及完整性;不得在任何渠道发表、传播、散布上述言论;

5.  演播干扰

运动员不可干扰灯光、摄像机以及其他演播设备;

6.  违禁药物

运动员和教练员禁止服用任何违禁药物,包括且不限于用于兴奋、镇静、抑制类药物;且任何人员都有义务向组委会举报有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参赛队伍;

7. 身份

运动员的身份、资格和参赛名额不可冒用顶替;

8.  形象

参赛期间,运动员需要面容干净、整洁,不得带夸张饰品。参加颁奖仪式必须服从组委会要求进行调整,如不得佩戴墨镜、帽子,避免任何可能的商业广告行为,禁止携带产品上台。

(二)不职业行为

1.  骚扰

在一段时间内有计划地、恶意地并且反复地采取影响他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一次过激的行为, 目的是孤立或排挤某人,或是对他人的尊严造成恶劣影响;

2.  保密义务

未经组委会许可前,参赛队伍不得擅自发布与联赛相关的任何信息。运动员对组委会所提供到的信息均具有保密义务;

3.  运动员行为调查

如组委会工作人员对某运动员展开调查,该运动员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若运动员存在隐瞒、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行为,组委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涉事运动员及其所属参赛队伍相关成员予以相应处罚;

4.  违法行为

运动员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5.  有悖公德的行为

运动员不得参与任何不道德的、可耻的或者有悖于传统道德准则的行为;

6.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运动员在公众场合或赛场,不得出现斗殴、辱骂、聚众破坏公共场合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违规行为;

7.  辱骂、斗殴裁判行为

运动员在公众场合或赛场,出现辱骂、斗殴裁判等,违反运动员体育精神的违规行为;

8. 贿赂

任何运动员都不得向任何队员、教练员、管理人员、裁判、组委会人员、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或另一支参赛队伍的相关人员提供礼物或现金等形式,以换取影响竞赛成绩的承诺和要求;

9.  礼物

任何运动员均不得接受礼物、礼金或者报酬以换取与比赛有关的承诺和要求;

10. 假赛

任何参赛队伍成员不得提出、同意、谋划假赛。假赛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顶格处罚;假赛形式包含:

10.1 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达成协议消极比赛,以使得对方获得一定的优势或利益;

10.2 事先安排分割奖金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酬;

10.3 向同谋发送或者接收暗号或者其他内容;

10.4 由于奖金或其他任何理由,在某局比赛中故意失利,或是唆使其他运动员消极比赛。

11. 赌博

任何参赛队伍及其成员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任何与联赛赛事结果有关的投注与赌博;

12. 包庇、 隐瞒或不报告

任何参赛队伍及其成员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任何违反本规则的违规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组委会进行报告。任何包庇、隐瞒或不报告的行为将单独构成违规,由组委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程度, 自行裁定作出相应惩罚;

13. 联赛整体利益维护

为维护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整体利益,任何时候参赛队伍及其成员均不得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公众形象或损害联赛整体利益的言行,如有参赛队伍或其成员违反本规则,组委会有权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严重程度等作出相应处罚,具体以组委会裁定为准。

第十六条运动员冷却期

若运动员因解约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代表原参赛队伍

参赛,则该运动员在当前赛季内不得代表其他任何参赛队伍

参加比赛。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

(一)参赛队伍有权确认 自 己的参赛资格符合联赛规定,在联赛中公平竞争,不受歧视或不公正对待;

(二)参赛队伍有权获知比赛 日程、地点和规则;

(三)参赛队伍有权对比赛结果、裁判判罚或其他争议在联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要求申诉与仲裁;

(四)参赛队伍有权在比赛中展示自 己的品牌、队徽和赞助商标志(需符合联赛规定);

(五)参赛队伍有权开发 自 己的周边产品、赞助合作等商业活动;

(六)参赛队伍有权在联赛官网中获取比赛相关数据;

(七)参赛队伍享有其所有队员集体特征的使用权,但使用范围仅限于参赛队伍的各类公共关系和市场开拓活动。

第十八条 义务

(一)积极推广普及无人机运动,提高无人机竞技水平;

(二)积极举办和参与不同类型的无人机赛事及有关活动;

(三)遵守国家和地方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和组委会的有关要求;

(四)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注册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参赛队伍收费项 目及标准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六)参赛队伍承担其注册运动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具有对运动员赛风赛纪与反兴奋剂管理和宣传教育的义务;

(七)参赛队伍完成注册即视为允许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其授权单位免费使用其队徽、运动员形象等个性特征进行赛事宣传和推广。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参赛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措施:

(一)不按规定进行教练员和运动员注册的;

(二)虚报运动员年龄,弄虚作假的;

(三) 出现兴奋剂严重违规的;

(四)在办赛或参赛过程中出现重大赛事事故的;

(五)发布或教唆他人发布不负责任评论运动员或组织、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其他运动员、官员、参赛队伍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未按比赛规定使用设备致使比赛暂停或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在比赛中使用的战术和策略影响或危害到其他在场人员的;

(九)为 了获取比赛优势或报复对手等情况选择故意犯规的;

(十)参赛队伍人员因为情绪失控,影响到其他在场人员的;

(十一)其它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审查后判定为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二)可能被拒绝的证据是违背宗教信仰自 由、种族歧视、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 重要证据:

1.  仲裁、裁判长、裁判员的报告;

2.  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  有关文件;

4.  录音录像资料;

5.  其他。

(四) 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五)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二十一条 处罚措施

任何参赛队伍及运动员被证实违反本规则任何条款后,组委会将采取处罚措施, 目前已有的处罚措施如下:

1.  警告(私下或公开)

2.  通报批评

3.  失去目前或下一轮次比赛资格

4.  重赛

5.  判定比赛弃权&相关比赛判负

6.  罚款及/或没收奖金

7.  转会交易和/或新选手注册否决

8.  暂停参赛队伍转会交易和/或选手注册资格

9.  清出赛事现场/备赛区域

10. 取消积分或任何竞争排名系统中的积分或排名

11. 禁止参加联赛若干场

12. 取消参赛资格和/或终止注册资格若干年

13. 收回奖项(包括历史颁发的奖金和奖杯)和/或取消评奖资格

14. 终身禁赛

15. 联赛认为适用的其他处罚

(一) 重复违反此规则将会提升所受处罚的力度,直至取消参赛资格。

(二)部分违规行为在本规则已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未被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违规行为,由组委会宣布最终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 国无人机竞速联赛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对于参赛队伍因解散、破产、不再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 ,或运动员转会至其他联赛所辖参赛队伍等原因,无法执行的停赛处罚,在处罚生效后的24 个月内有效,参赛队伍或运动员在有效期终止前回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注册的,除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另有决定外,仍执行剩余的停赛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 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指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审议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期限

(一)违规违纪行为发生2 年后,组委会将不再受理及处理;

(二)上述第(一)款不适用于对弄虚作假、威胁、贪污腐败、使用兴奋剂、违背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不正当交易、关联交易等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在赛事期间始终保留所有判罚的最终决定权。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对参赛队伍注册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组委会申诉,组委会将按照有关流程及规定进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组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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