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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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青海河南县、内蒙古多地无人机飞行限时管控

内蒙夫巴彦淖尔关于加强空飘物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管控的通告来源:平安巴彦淖尔

为维护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和空域秩序,保障重大活动顺利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对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系统的无人机轻型、飞艇、航空模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系统的航空模型、孔明灯等。

二、管控区域与时段

(一)管控区域

1.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敏感区域;

2.机场净空区及交通枢纽周边;

3.大型活动场所、水电气设施、通信基站等关键基础设施周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飞区。

(二)管控时段

2025年8月20日0时至2025年9月5日24时

三、飞行审批要求

1.除微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且低于真高120米以下的常规飞行外,在本市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须提前报批。

2.审批途径:

——治安管理范畴: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报备;

——空域管制范畴:向空军和民航机场空中管制部门申请批准;

——鼓励通过民航局UTMISS系统或UOM平台线上申报。

3.申报材料:飞行计划(目的、时间、范围、高度)、操作员资质、航空器信息、安全承诺书、保险凭证等,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

四、法律责任

1.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反制处置(强制迫降/截控/击落)并暂扣设备。

2.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公众义务与监督

1.请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2.发现违规飞行,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3.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请配合公安机关实名登记管理。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9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大型活动期间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我市部分区域进行临时空域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82412时至824日24时,在和县禹锡路海峰路、通江路合围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进行临时空域管制。

二、临时空域管制期间,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实施未经批准的“低慢小”航空器(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飞行活动和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放飞行为。

三、因执行重要任务(电视转播及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确需在临时管制时段和管制区域内起降、飞行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临时空域管制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主动配合空域管制,杜绝违规飞行。对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附图: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关于依法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禁飞区域管控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对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系统的无人机轻型、飞艇、航空模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系统的航空模型、孔明灯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5日24时,禁飞区域为:乌兰浩特机场跑道中心延长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乌兰浩特市区、察尔森镇、义勒力特镇、乌兰哈达镇、科尔沁右翼前旗城区、科尔沁镇、居力很镇等。重点区域是洮儿河生态休闲公园、市政府广场、巴彦查干山景区、神骏湾生态体验区、成吉思汗公园、五一广场及其附近区域,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民航航路、航线附近。该区域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起降与飞行。确需使用相关航空器进行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等活动的请提前三天到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备申请。

三、禁飞期间,请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操纵“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 韩警官:18248290607

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 安警官:18804858881

乌兰浩特机场空管联系电话:0482-3982058

西藏改则县公安局关于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禁飞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禁飞时间: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30日。

2、 禁飞区域: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城及周边15公里范围内区域。

3、禁飞对象: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以及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

4、特殊情况处理:因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特殊原因确需在禁飞时间和区域内飞行的,必须提前向改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联系电话:18908977110),经审核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

5、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公告在禁飞时间和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干部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杜绝违规飞行。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653110。

                      改则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9日

西藏尼玛县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禁飞区域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慢小”航空器。

二、禁飞时段与区域

1.时段: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9月5日

2.区域:尼玛县行政区域全域

三、管控措施

1.禁飞时间段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

2.特殊任务豁免:应急救援、警务执勤等飞行需提前24小时向需属地公安机关、民航等部门申请批准报备。

3.管制期内,公安机关将启用反制设备,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危害空中安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迫降、拦截、击落等。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民航等部门联合查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航空管制条例的,依法扣押器具并追究责任。      

五、监督举报

群众发现违规飞行者拨打110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尼玛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9日

关于鄂尔多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控的通告

为确保“鄂尔多斯市首届美食文化周”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鄂尔多斯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进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和时间

管控区域:北至那日街,西至萨拉乌苏路,东至乌仁都西路,南至乌兰木伦湖南岸合围范围内。

管控时段:2025年8月22日0时至2025年8月28日24时。

1、在管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备案的飞行活动,实施管控期间,如有单位因保障大型活动需飞行的,请及时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备案,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

2、对于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临时管控使其迫降,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联系人:哈警官

电话:15047335374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

2025年8月19日

青海河南县公安局关于实行无人机等飞行器管制的通告

为维护庆祝青海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河南县分会场活动及首届河南县非遗那达慕活动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飞航空器类型。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滑翔机、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含视觉定位穿越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等。

二、禁飞时间与区域。自2025年8月21日6时起至2025年8月24日24时,以河南县腾格里赛马场为中心向四周辐射二公里范围及其上空,禁止民用航空器未经审批飞行起降。

三、飞行申请途径。因拍摄活动所需的民用航空器,需经河南县公安局批准并进行备案后(备案需提供资料:无人机型号(含SN号)、飞行区域、飞行时间、操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操作员无人机驾驶资格证、工作证件或者委托函件,提供的申报资料需加盖所服务单位公章),可在规定区域及时间内飞行。并对无人机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低慢小”航空器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执行赛事直播、新闻宣传、军事、测绘、农林作业等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履行手续,按相关要求报备。

备案地址: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二楼治安大队

四、违法、违规飞行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制止、严厉查处。以上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控期间,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举报电话:110;0973-8762902

特此通告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9日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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