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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印发无人机特殊保障规定,企业生产、学校教学科研等三种情形可予以特殊保障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 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确保新修订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顺利施行,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

另,2026年3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信息核实办法(试行)》等3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依法公开)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殊用途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必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依据《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购买、运输、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按照清单化管理的原则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需要;

(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属于前款情形,需要采取调用、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等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安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开展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特殊保障需求,应当先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一)市属各委、办、局负责审核本单位及业务下属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本市没有上级部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经信局归口审核;本市没有上级部门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科委归口审核。

(二)各区政府负责审核本区属单位的保障需求。中关村延庆园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延庆区政府归口审核。

市属各委、办、局或各区政府负责将通过审核的保障需求汇总,发函商市公安局。

第五条  准予特殊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购买、运输、存放和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出租、出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发生。特殊保障情形的飞行活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存放管理工作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放安全。

存放场所应当为独立的房间或者仓库,不得采用拼接式板房;应当安装符合国家防盗安全门技术要求3级(含)以上标准的防盗安全门;若存放场所涉及窗(天窗),则应当全封闭或者实现从内部完全锁闭功能;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落实24小时实时监控、画面清晰、视频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等要求。

存放场所应当明确负责人,建立值班值守、定时巡查、出入及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和相应工作台账,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出入与流向确保无遗漏、台账保存不少于1年等要求,并与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市公安局接到审核通过的相关保障申请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开展安全评估: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购买、运输、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充分、建立的存放场所及配套安全制度和措施是否完备。

市公安局可以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评估。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反馈来函单位。对于通过安全评估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向来函单位复函同意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中央在京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市公安局依法依规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农林业生产的特殊保障政策,市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的基础上另有细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公安局及第四条涉及的相关主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检查,及时解决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安全、可靠、便捷的信息系统,确保特殊保障工作高效运转。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特殊保障的,经市公安局复核后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之情形的,取消其特殊保障,并对该单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予以疏解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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