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安全合规飞行须知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761 号)
1、依法登记,持证飞行(依据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前必须完成实名登记并规范张贴标识,未实名登记不得实施飞行活动。
2、严守空域高度限制(依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民用无人机自主飞行应当在法定适飞空域内实施,未经审批真高不得超过 120 米,严禁擅自进入管制空域飞行。
3、禁限区域严禁擅飞(依据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禁止在机场净空区、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高铁沿线、大型活动现场等管控空域飞行。
4、规范操控主体行为(依据第三十二条)
操控人员应当保持目视视距内飞行;禁止在饮酒、受药物影响状态下操控航空器;夜间飞行须开启机载警示灯光。
5、依法履行避让义务(依据第三十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主动避让所有有人驾驶航空器,保障有人航空器优先通行权利。
6、经营性飞行必审批报备(依据第三十五条)
从事航拍、测绘、巡检等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依法履行飞行计划申报、备案手续。
7、恪守公共安全义务(依据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
飞行活动应当避让人员密集区域,禁止在人群上空危险悬停、穿行,防范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8、严禁违法违规飞行行为(依据第三十四条)
禁止破解改装设备规避监管,禁止利用无人机实施窃密、偷拍、抛物、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活动。
9、法律警示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违法飞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航空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人机法定禁止飞行行为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761 号)
一、空域类禁止行为
1、未经批准,在飞行真高超过 120 米以上管制空域内飞行的。
2、未经批准,在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或临时增设的管制空域内飞行的。
3、未经批准,在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飞行的。
二、操控类禁止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2、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超视距飞行。
3、饮酒、服用麻醉剂或其他影响操控能力药物后,操控无人机。
4、改装、破解设备,规避空域、高度限制措施。
5、夜间飞行不开启机载警示灯光。
6、拒不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引发空中碰撞风险。
7、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等危险飞行。
三、其他类禁止行为
1、非法拍摄军事设施、涉密场所。
2、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抛掷各类违禁物品、违规宣传物料。
4、偷拍偷窥、非法采集信息,侵犯公民隐私。
5、危害交通、电力、通信等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6、非法采集、向外输送地理、测绘等敏感信息。
四、法律责任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薛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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