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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活动,加强低空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低空安全,推动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名登记范围

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涵盖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等类型)的所有者,包括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依法履行实名登记义务。

二、登记操作方式

无人机所有者可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根据页面提示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完成提交。

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

三、飞行安全规范

起飞前需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飞行申请:在管制空域飞行,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适飞空域:在适飞空域内,微型无人机在真高50米以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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