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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控 | 内蒙古多地、云南河口等地区无人机飞行管控

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关于依法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禁飞区域管控的通告

为保证元宝山区空域及群众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对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系统的无人机轻型、飞艇、航空模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系统的航空模型、孔明灯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2025年8月16日12时至9月5日24时,禁飞区域为:元宝山区域范围内。该区域内禁止“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起降与飞行。确需使用相关航空器进行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等活动的请提前三天到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备申请。

三、禁飞期间,请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操纵“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报警电话110 进行举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

2025年8月16日

云南河口关于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为保障河口县重要活动相关区域空中安全,确保活动期间社会治安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县将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行禁飞管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飞管制区域:河口县北山民族广场及周边2公里范围内上空区域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禁止飞行。

二、禁飞管制时间:2025年8月18日0时—2025年8月22日23时59分。

三、禁飞管制措施:禁飞管制期间,除公务活动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请报飞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禁飞管制区域飞行、放风筝、放孔明灯、热气球等低空漂浮物和航拍行为。

四、禁飞管制期间,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五、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口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7日

关于阿尔山机场划设无人机禁飞区域的通告

为防范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无人机驾驶航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划设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禁飞区),现通告如下:

一、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禁飞区)

禁飞区域范围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6公里、跑道端外15公里以内的区域。主要包括西至伊尔施镇、新火车站、玫瑰峰区域;东至银江沟、17大桥、金江沟区域;南至天启广场、电视塔山区域;北至苗圃、矿山区域。

禁止在上述坐标内范围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在上述区域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飞行前应先申请空军飞行管制单位同意,并于飞行前1日15时前申请民航管制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需要提前报送阿尔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备案。无人机在上述区域飞行应严格在民航管制单位的同意时间段和飞行范围飞行,飞行前和飞行结束应该向民航管制部门实时通报飞行动态,并在飞行期间听从民航管制单位的指挥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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