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升放和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通告》,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控,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24时止,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止升放、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其他物体的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期间,未经依法审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操作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升空,严禁施放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二、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
三、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于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