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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19日,民航局在其官网上贴出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称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入研究、试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此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按此规定,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具体由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通过 UTMISS(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线上数据收发接口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如果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或客观通信条件导致的通信中断,应当暂存通信中断期间的飞行动态数据,并在通信恢复后补充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数据可用如下方式报送:

一、通过无人机系统直接向UTMISS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二、通过满足技术与安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向UTMISS实时 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第三方平台主要包括: ①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②无人机制造商自建的无人机运行服务系统; ③其它无人机运行信息管理或服务系统。)

三、在无人机机体上加装单独数据模块,通过模块向 UTMISS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UTMISS接收的各类数据仅用于民航局无人机运行管理与研究工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承担无人机管理的专门部门,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可向民航局申请使用部分数据。 数据使用单位须严格履行数据保管义务, 妥善管理数据,不得转发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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