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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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控 | 海南海口、湖南株洲、黑龙江大庆等地无人机飞行限时管控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2025年8月30日—31日,海口市将在FUNBAY自在湾、海口美源游艇码头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为保障活动期间广大市民群众人身及相关空域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飞对象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2025年8月30日—31日期间每日19时至22时,禁飞区域为FUNBAY自在湾与美源游艇码头上空区域(茉莉路以东,观海路万绿园段以西,红棉东路以北至海岸线的合围区域)。因活动等特殊需要,确需飞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并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对不遵守通告要求,在本通告禁飞区域上空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禁飞管控的通告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现决定对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载人气球(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无人机、航空航天模型、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管控区域范围及时间

阿鲁科尔沁旗区域范围内。

禁飞时间:2025年8月29日0时至9月5日24时。

在禁飞时间内,除经批准的特殊任务外,在阿鲁科尔沁旗区域,禁止一切“低慢小”航空器、空飘物升空飞行。对于擅自进行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妨碍公共秩序造成后果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履行备案登记工作

即日起,拥有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使用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按要求到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实名登记。

个人民用无人机拥有者登记信息包括:1.拥有者姓名;2.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3.移动电话;4.产品型号、产品序号;5.使用目的。

单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登记信息包括: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3.移动电话或电子邮箱;4.产品型号、产品序号;5.使用目的。

请广大居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履行备案登记工作,遵守本通告禁飞规定。同时,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飞行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0476-7230513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备案地点: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08室

联系电话:0476-7230513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

2025年8月28日

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按照“油城夏夜・星河共响2025星动时刻演唱会大庆站”表演安排,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低慢小”航空器在演唱会现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低慢小”航空器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和区域

(一)管控时间:2025年8月29日10:00-23:00;(二)管控区域:大庆市体育场全域,及体育场外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管控对象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的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三、管控措施

(一)在上述管控区域和时段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低慢小”航空器升空。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上述区域升空的“低慢小”航空器进行管控,一经发现未经批准的“低慢小”航空器升空,将依本通告进行驱离或迫降。

(三)对违反本通告实施违规飞行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飞行行为。广大市民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湖南株洲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在相关区域实施管控、禁止飞行的通告

因工作需要,为切实保障相关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湖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2025年8月30日对“低慢小”等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禁止飞行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本通告所指的“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飞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2025年8月30日的17时至22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单位、组织及个人,禁止在以株洲市体育中心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进行“低慢小”飞行物飞行活动。

三、管控要求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低慢小”飞行物的管理工作。对于违规飞行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2025年8月29日


关于2025年鄯善县库木塔格沙海鹊桥·焰舞七夕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临时管控通告

为确保2025年鄯善县沙海鹊桥·焰舞七夕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及活动现场绝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活动期间,对鄯善县特定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活动实施临时管制:

一、管控时间

2025年8月29日16时起至2025年8月30日00时止

二、管控对象‍‍‍‍‍‍‍

所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各类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通常指飞行高度在120米以下等飞行目标,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险性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

三、管制区域

吐鲁番市鄯善县库木塔格沙漠景区及周边区域

四、管制措施

(一)在上述管制时段和管制区域,严禁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经公安机关批准等融媒体设备除外 )。

(二)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采取一切手段予以迫降或击落,其后果自负,对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民航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管制区域飞行的航空器,如开展电视转播及其他警用侦查、应急救援等升空作业,必须报经公安机关批准,严格按照程序报备,方可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起降、飞行活动,所有活动必须听从指挥。

(四)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鄯善县公安局

2025年8月29日


关于2025渭源半程马拉松赛事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临时管控的通告

2025渭源半程马拉松将于9月7日8:00在渭源县举行。为保障赛事起终点、赛道及周边区域的空域安全,确保赛事安全顺利举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及种类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飞行器,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具有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特点。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经批准用于安保和应急救援等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和空飘物除外。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严禁在以下时间、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

(一)时间:2025年9月7日上午7:00至12:00。

(二)区域:半程马拉松【起点】渭源县体育馆→首阳路→西环路→旅游大道→渭河源景区【终点】;健康跑(含家庭跑)【起点】→渭源县体育馆→首阳路→长城路→灞陵路→柯寨路→渭源县体育馆【终点】。

凡是在上述时间段和管控区域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区域,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的无人机等各类“低慢小”飞行器,一律不得升空飞行。

三、备案流程

如因活动特殊需要,需使用无人机拍照摄像的,需报渭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同意,并对无人机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获批准后可在规定区域及时间内飞行。

(一)报备提交资料:无人机型号及序列号ID、飞行区域、飞行时间、操作员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操作员培训合格证或执照。

(二)报备地点:渭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415办公室,联系电话:0932-5918027。 四、法律后果在此期间违法违规起飞、升空的“低慢小”飞行器,公安机关将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迫使降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对未经批准私自升空飞行的行为积极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32-110。

渭源县公安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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