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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安查处三起无人机黑飞案件 两起为职务行为

近年来,无人机以其便捷性和多功能性广泛应用于各领域,但“黑飞”问题也随之凸显,威胁着公共安全和航空秩序。

“黑飞”具体是指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未完成实名登记注册、未取得空域许可违规施飞、在许可空域范围外超高超范围飞行等行为。近期,成都公安查处三起无人机“黑飞”案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一:2025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调查发现,曾某某受其所在公司委派,使用一架博坦DSDR4无人机多次在管制空域内违规飞行,航拍该公司相关工程项目进度。该公司无民航局颁发的运营合格证、该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该公司飞行活动长期未履行报批手续。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7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调查发现,孙某某受其所在公司委派,使用一架大疆AIR3无人机多次对锦江区某建筑工地进行视频拍摄。该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该公司无民航局颁发的运营合格证、飞行活动长期未履行报批手续。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7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调查发现,蒋某某使用一架未实名登记注册的大疆御2PRO无人机于2025年3月至6月多次在管制空域内违规飞行。公安机关依法对蒋某某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警方提示:无人驾驶航空器施飞应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黑飞”进行处罚。

来源:看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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