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平时使用的无人机属于哪种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我的无人机一定要实名登记吗?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一条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一)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二)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新规对飞行禁区有怎样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
第二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第三十一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
第五十七条 ……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军队、警察以及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